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对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力度,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号)和《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99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市范围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不含中央在辽、驻辽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推荐条件
1.建有省级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5.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8.建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且已有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9.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须有三家以上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园区内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园区分站)。
二、申报程序
(一)本次新设站工作采取有关单位自主申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限额推荐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择优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推荐的方式开展。
(二)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0年6月22日前报送至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沈阳市向辽宁省推荐申报限额为10家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为向全国博管会正式推荐的申报单位(另行通知),须于2020年7月10日-25日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www.chinapostdoctor.org.cn)首页,进入“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项入口,按照网上申报须知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按照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数据真实、有据可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表》。对申报条件(含基本条件和推荐条件)和《申报表》中涉及到的企业资质、经营业绩、评价评级、承担项目及获奖情况等,须提交有关佐证材料,与《申报表》一并装订成册。佐证材料请勿超过20页。
(二)申报材料涉密的单位无需进行网上申报,需提交7份纸质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封面醒目位置加以注明。
联系人:胡楠
电 话:024-22539011
申报地址:沈河区青年北大街16号,市人社局1407室。
附件: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