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我市养老机构发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规定,市民政局在全市开展2020年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经各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已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利用自有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建成的床位数(下同),每张床位10000元;利用租赁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6000元。建设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

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床位数按照消防部门验收且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核定一张床位;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床位数按照房产证中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核定一张床位。

三、申报条件

申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

3.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与之签订的协议;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需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手续名称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一致);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上述条件中所涉及的证件材料取得时间需在9月30日(含)之前。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属地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机构建筑面积和活动室、阅览室、厨房、餐厅等场所面积,以及设置床位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承诺书、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布局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环境评估证明(50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与原养老机构分离的房产证明和改扩建部分消防审批合格手续(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需提供)。

(二)审批及审核

1.各区、县(市)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按照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规定,对申报的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批意见。各区、县(市)民政局将通过审批的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及审批表上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对各区、县(市)民政局申请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申请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进行抽查。

(三)拨付

市民政局对补贴资金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补贴资金。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1.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违反补贴资金使用规定的,由区、县(市)民政局督促限期整改。

2.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贴资金,不得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或发放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3.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在实地核查时,各区、县(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申报补贴的面积要逐层检查、不留死角,坚决杜绝利用养老机构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

六、时间要求

10月15日至10月31日为养老机构向区、县(市)民政局申报及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批时限,各区、县(市)民政局要组织养老机构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进行补贴申报。养老机构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将无法申请本年度建设补贴资金。

 

附件: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实地检查单

 

 

沈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机构名称

 

举办方式

o自建 o租赁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编号

 

法人资格证书编号

 

设立时间

    年   月

投入运营情况

o运营 o闲置

建筑面积(m2

 

申报床位(张)

 

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级

民政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级

财政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床位数

审核床位数

张  

经办人

 

经办人

 

主管局领导

 

主管局领导

 

市级

民政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

财政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床位数

张  

审核床位数

张  

经办人

 

经办人

 

主管局领导

 

主管局领导

 

 

附件2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实地检查单

养老机构名称

 

检查时间

2020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基本情况

面积    m2;层数    层;房间    间;养员数    人

 

实地检查了该院   —   层,共   间房间,检查情况如下:

 

 

 

 

 

 

 

 

 

 

 

 

 

 

养老机构签    字

 

 

 

 

文件链接:沈民办发〔2020〕22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