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信发〔2020〕40号)
各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工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和省工信厅相关要求,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照《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内容提交申报材料。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示有效期为3年。2017年公布的国家级示范基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认定。
三、请各区、县(市)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做好实地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质量,于4月16日前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纸介质)一式4份报送到市工信局民营经济发展处,同时附全部材料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
四、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要求,鼓励国家和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疫情期间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中小企业的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助力中小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创新发展。
附件:1.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附件1: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xlsx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4.真实性声明(模板)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4日
(联系人:陈华卿 电话:86589554)